在商业航天语境下,国内市场国际化、国际市场全球化不可逆转。企业要想在商业航天方面有所作为,必须统筹运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、两种资源、两种规则,充分借鉴国外经验,更加重视法治航天建设。
美国的商业航天立法体系最为成熟,可为我国提供两点启示:第一,通过立法规制公权力的规范运行,保障私权利的全面行使,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制度,全面激发市场活力,将国家创造力、竞争力蕴藏于企业之中。第二,充分发挥法律的战略引领作用,不仅有效保障航天活动的有序开展,也直接描绘出商业航天的发展图景、培育新兴产业,甚至引领、影响国际空间法体系的构建和发展方向,展现出大国对新生事物的应对能力和国际影响力。
2015年,美国参众两院加快推进新一轮商业航天立法,分别通过法案,旨在进一步推动美国私营航天部门创新创业、提升国际竞争力。
如今,中国“法治航天”建设已经提上日程。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2012年开展了航天立法专题调研;国家航天立法2013年被纳入国家立法规划。2014年以来,经国家立法机构授权,国家国防科工局组织各领域专家进行《航天法》立法论证,已经形成基本的法律草案。其中有3个法条直接涉及商业航天。
发展航天事业、建设航天强国,离不开商业航天大发展大繁荣。在市场配置资源、全球配置资源条件下,良好的法治环境可以预设规则,提高效率,塑造制度竞争优势,最大限度减少不确定性,为商业航天健康发展保驾护航。
国家立法应更加关注商业航天需求,发挥后发优势,创造中国制度竞争力,发挥法治的战略引领和保障作用,既要厘清政府和市场的权责边界,也要厘清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。
建设法治航天,必须首先解决重点领域的有法可依问题,建设“够用、管用、实用、耐用”的航天法体系,通过“良法”获得“善治”。要坚持问题导向,立足解决实际问题,依法破除“天花板”“玻璃门”“弹簧门”等现象。
中国商业航天有其内在发展规律。只要积极探索、自觉践行客观规律,中国商业航天一定会打造出一方蓝海,为航天强国建设和人类航天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。(张振军)
(作者为中国空间法学会秘书长)